银行购房借款合同

向银行借款购房签订借款合同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大家带来银行购房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

银行购房借款合同(一)

第一条 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以下第 种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A、个人购置住房贷款

B、个人商业用房贷款

C、个人自建房贷款

D、其他: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第 套住房,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利利率为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第4.1条的约定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是: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

B、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分 次划入下列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第六条 还款

6.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贷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贷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算)

贷款本金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处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月数

D、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E、按月付息,接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F、其它: 。

6.2 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3 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6.4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通知。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B、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c、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D、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是贷款利率: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目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

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 %确定。

9.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l、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O.2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O.3借款人违约.除第1O.2条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扣收

12.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对于因借款人联系方式变更造成贷款人无法电话或信函通知的.贷款人可以公证送达等各种法律认可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12.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抵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四条抵押物

14.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4.3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 抵 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4.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缸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

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 4.8条的约定处理。

14.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4.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4.8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 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4.9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五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六条抵押登记

16.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16.2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 O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在贷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16.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抵押物的处分

1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4.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4.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 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17.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

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1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质 押 条 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 质物

18.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18.5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18.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十九条 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 交付和登记

2O.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O.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一条 质物的处分

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 8.6

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

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1 8。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1.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1.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于贷款人依据第21。1条的约定实现质权之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出质人授权贷款人也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

21.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保证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三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23.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3.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下列条件同时满足的.保证人对该等条件同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A、本合同第1 6.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B、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第二十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 2.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

其 他 条 款

第二十六条转让

26.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27.1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27.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责任的: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27.3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有权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二十八条保险

28.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质人应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28.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4.8条或第18.6条的约定处理。

28.3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

30.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0.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0.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0.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0.5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0.6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31.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1.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性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 解决:

33.1 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33.2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3.3

第三十四条 其他

34.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4.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 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 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4.3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4.4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补充条款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抵 押 物 清 单

单位:平方米,元

质 物 清 单

中国工商银行 贵州省分行 幸福贷款“贷”来幸福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CK OF CHINA

GUIZHOU BRANCH

  贷款人(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共同借款人(签字):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抵押人(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出质人(签字): 质物共有人(签字):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