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公司员工XX,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在我公司网络技术部任电子商务技术员,累计工作两年。年总收入约为人民币叁万元。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特此证明。 XX股份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