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国家规定2017 陪产假国家规定2017

2017国家规定的产假和陪产假,分别是多少天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产假国家规定2017和陪产假国家规定2017,欢迎大家查阅!

产假国家规定2017 陪产假国家规定2017

国家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北京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上海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三十一条

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修正)》第三十五条

浙江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条

江苏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天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湖北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四川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条

山东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福建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山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宁夏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广西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

江西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重庆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六条

海南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安徽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条

云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甘肃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十九条

吉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河北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条

贵州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五十五条

陕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八条

湖南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条

河南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条

辽宁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五条

黑龙江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六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六条

 

新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西藏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规定


  拓展阅读:产假工资怎么算?

A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

1、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4、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B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

1、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2、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C 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

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特别提醒:

根据上海市目前的政策,外地非城镇户籍人员按照规定只能缴纳过渡三险(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如果单位网上操作,把外地农业户籍调整为城镇户籍,缴纳了五险(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在女职工将来领取生育保险时因无法提供外地城镇户籍证明而无法领取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