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编造1万多元加班工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辞职员工胜诉,法院判决单位向其补足加班工资

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编造1万多元加班工资

企业要求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工作,都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加班工资。但最近昆山的小金辞职后向公司讨要加班工资时却遇到了单位的阻挠。在讨要加班工资无果后,小金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最终,昆山法院法官识破“玄机”,依法判决单位向小金补足加班工资。

原来,小金辞职时拿到了自己的加班工资,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实发的加班工资与他预计的出入很大,于是小金想找单位讨个说法。可是几番周折都没能得到合理的答复,一气之下小金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金拿出了一组工资条,工资条上记载了小金的工资标准是2500元/月,由1800元基本工资、200元岗位工资、50元全勤奖以及450元加班补助组成,另外再加500元绩效工资,合计小金每月到手3000元。

关于单位有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单位也拿出了小金入职以后每月的工资明细表,表上显示小金的工资是由1370元基本工资、1130元一类加班补助、500元二类加班补助组成,合计同样是3000元。公司表示一类加班补助和二类加班补助共计1630元,就是每月向小金发放的加班工资。

公司的这种说法让小金难以接受,他认为,自己实际拿到的加班工资只有每月450元,何来1630元之说?小金表示,根据自己实际加班时间,应当得到的加班工资远远超过目前拿到的数额。法庭上小金和公司对对方的证据都不认可。鉴于普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官要求单位继续提交小金上班期间的考勤记录和某月份全部员工的工资明细。法官拿着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和全部员工的工资明细表,与之前小金的工资明细表一比对,终于从中发现了“玄机”。

原来,公司将小金的工资拆分成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补助”,其中所谓的“基本工资”1370元仅仅是昆山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扣除这一项最低工资,剩余部分都归为加班工资。这样一来,尽管小金依然是每月3000元,但是单位做的这一番“手脚”,却营造出多给了加班工资的“假象”。可“假象”终归只是假象,因为加班工资是根据基本工资和加班时间计算出来的,单位编造了加班工资,却无法与考勤记录的加班时间对应起来,根据考勤记录上记载的加班时间根本无法得出单位所说的加班工资的数额。

而且最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那份全部员工的工资明细表上显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等公司高层的基本工资只有1370元,却拿着高达1万多元的加班工资,就算“高层们”每天24小时不休息,也不可能拿到如此离谱的加班工资。

最终法院按照可信度较高的小金的工资条,判决单位向小金补足加班工资。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