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个人年终奖催生节后“跳槽季”

   忙碌了一整年的小伙伴,2014年年终奖你拿到了吗?年终奖什么时候发?这些问题都牵引着每位职场人的心。年终奖会不会成为影响员工跳槽的因素呢?

2014年个人年终奖催生节后“跳槽季”

市二中院昨天公布一项有关“跳槽”的调研:春节后将迎来“跳槽季”,其中,七成跳槽员工是35岁以下的“80后”和“90后”。法院统计,去年春节后发生的跳槽劳动纠纷,占全年劳动争议的9%。年终奖是催生春节后集中跳槽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官具体解释说,“拿不到年终奖,员工一肚子怨气,觉得单位不行,要走人;另外还有些员工早就规划换一份工作,就等着在春节前后拿到原单位发的年终奖后辞职。”

法官介绍,前一种情况,多是员工提起诉讼,除了要求单位支付年终奖、过节费或相应福利外,还要求给付未休年假补偿、加班费等。因为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的案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九成以上劳动者能获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的案件,依法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因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差、且存在一定的过度维权情况,获支持的比例较低。

第二种情况下,很多员工离职前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有效沟通,而且,在未谈妥离职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旷工,置尚未完成的工作于不顾,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多是原告,要求员工赔偿。据统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反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案件,约有七成会得到支持。

据此,法官向用人单位和员工分别提出建议。

用人单位应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权以约定服务期的方式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此外,单位要提高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意识,如劳动者存在加班及未休年假的情形,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定标准及时、足额给予补偿,避免员工出现职业倦怠。

员工在入职时就应审慎考虑,认真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协商,将工作岗位、地点、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标准、年终奖金发放等各项权利义务予以明确,并在劳动合同中固定下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员工离职时也应善始善终,周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合理时间调配人员、安排工作,尽量减少给用人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员工离职后还应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应聘新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