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调研报告

为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繁荣市场经济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对渤海镇民间纠纷的调研,发现目前民间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调研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民间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应对措施调研报告

1-10月份镇村两级调委会共排查调处224件民事纠纷。其中相邻关系纠纷94件、果树边界纠纷84件、婚姻家庭纠纷36件、土地承包纠纷16件。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民间纠纷不仅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有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干部与群众、本区与外区之间的纠纷等;涉及的范围不仅有山林、土地、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经济领域的纠纷也日益突出,各种纠纷涉及到各个领域;甚至几种类型的纠纷交织在一起,故民间纠纷的种类,矛盾主体的格局,产生纠纷的深层原因,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及时正确地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既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又可通过调处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犯罪,减少诉讼。这就决定了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上的因素。经济的发展拉大了贫富差距,巨大的差异激发了人们对财富的占有欲望,人们的致富能力又显得不足,这种欲望与能力的不相称,促使一些人铤而走险,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而引发纠纷。(例如:家住田仙峪的张某要求对他们家兄弟四人因为占地费的事进行调解。张某在分家时所分的地,现因占地得到占地补偿费20600余元,归张某所有。但张某的三个兄弟不同意,理由是在分家时,张某分到的财产比较多。几次协商也没有个结果,爆发了激烈的争吵)。二是文化上的因素。农村社会分化带来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农民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观念亦面临分解与重建的过程。随着外来文化和城市文明的传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结构将会不断趋于丰富和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也会大量涌现,致使各种观念相互碰撞与冲突频发。人们在处理集体与个人、公与私、义与利等重大问题上愈来愈向后者偏移,农村各类关系的调节由道德杠杆为主,逐步演变为利益杠杆为主。(例如:家住辛营村的张某为了扩建自家住房,强占集体土地,并以一份书写有误的合同作为其强占的筹码,在其强占的土地上盖起围墙,影响其他村民正常出行,并要求辛营村委会为其批复建房,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后,其依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不肯拆除违建。)三是组织上的因素。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组织结构也由一元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并形成了大量新型的经济组织和民间组织,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十分明显。实际情形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滞后状态,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乡镇组织,及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政治结构中仍未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还在试验阶段,不能有效地整合农村新兴的各种社会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相应的参与管道,致使冲突和摩擦不可避免。四是制度上的因素。村级组织对社会稳定工作重要性缺乏认识,治保会和调解会认识不足,战斗力不强,各项工作措施没有落到实处,导致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得不到提高,许多措施和制度在制定或者评比、挂牌后,就不注意加强经常性工作,出现号召多,过硬措施少,造成责任不落实、工作没人抓。五是农民法制意识问题。虽然法制建设在农村逐步加强,但受知识基础影响,部分农民还不会用 “法”来解决争端,而依靠单纯的“私力”解决,明明违了法,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

二、民间纠纷的特点及走势

民间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主体村民占多数。从近几年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来看,纠纷主体变化较大,村民、村民小组、村委会相互间因单一的或多元的因素产生瓜葛,形成纠纷,占有相当的一部分,过去处理纠纷的主体成为现时纠纷的当事人。

民间纠纷的焦点公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下级管理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制约因素逐年弱化,市场调节削弱了管理的制约力。过去行政长官一句话就可以化解一个矛盾,村里提出的要求,村民小组照办,而现时老百姓的心态是“有钱有粮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出了问题就找你,处理不当就告你”。为此,矛盾一旦出现,矛盾对方的观点明确,焦点公开,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当仁不让,特别是涉及承包类、费用收取或分摊类、损害赔偿类等利益关系明显的矛盾,有时甚至发生冲突械斗。

民间纠纷的内容复杂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争议往往是为了一头猪、一道篱笆或一条道路。眼下的纠纷则复杂多变,不再“单纯”,有的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有的牵扯多个法律关系,处理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有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协调。

民间纠纷的一方或多方群体化。涉及农村产业结构成片调整,村级财务管理以及大宗土地、水事纠纷,矛盾的主体一般为多人,矛盾一方当事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矛盾的焦点一致,矛盾一方的整体合力大,化解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或群众性上访,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

民间纠纷主体行为随意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实际发生的矛盾纠纷中,有相当部分是当事人无视法律,民事行为带有盲动性,随意性造成的。涉及土地征用补偿金,赔偿费的合理分配问题非常突出,此类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无管辖权。如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土地进出发生的纠纷。主体多为出嫁姑娘或外来入户者,因经济利益特别明显,村民小组同出嫁姑娘或外来入户者这一特殊群体关系无法协调,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违背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政府一般不愿管,有时也无法管,有的下了处理决定也无法付诸执行,由此引发的上访时有发生。

三、民间纠纷处理对策

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联系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的宗旨意识,有的放矢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和发展的过程,都不是简单、孤立存在的,是与我们的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大量问题紧密关联的。在处理问题、开展工作中必须切实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对待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紧紧围绕稳定大局,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解决好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密切注意掌握村情民情,认真搞好多元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着眼防范,认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各级党政领导把纠纷调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二是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三是部门配合协作共同调处。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五是超前介入,坚持“零报告”制度,建立信息网络,超前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