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税务筹划三部曲

融资租赁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应当注意“税务三部曲”。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公司税务筹划三部曲,更多热点创业项目欢迎访问()。

公司税务筹划三部曲

一、“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要点

融资租赁企业在营改增之前缴纳的营业税,是差额征税,税率是5%。

1、1999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规定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依此征收营业税。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2、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该《公告》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出售资产的发票问题,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理解分歧。

二、“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演变

“营改增”开始后,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经历了一些重要变化。

1、财税[2013]37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不久就被财税〔2013〕106号文所取代,可以算是“短寿”法律文件的标杆。

2、财税〔2013〕10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是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纳税的主要根据。该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进行了规定:

(1)、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为了实现不增加税负的目的,该文件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三条还区分两种融资租赁公司对增值税的上限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但是规定的增值税上限是总额而不是差额的3%,结果是在个案中增值税税负可能比原先征收营业税的差额5%还要高,并不能完全实现不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税负的目的。

3、财税[2013]121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第三条在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选择权,给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享受增值税3%封顶政策的时间进行了变通。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税务筹划的结果,与《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偷税”违法行为和《刑法》所规定的“逃税罪”有本质的不同。

1、高铁退票背后的避税原理

[我国高铁的退票手续费规定在本文发表之后已经发生变化。详细规定请参考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于2014年11月30日发布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优化改签、退票规则的通知》。]

我国目前高铁退票的手续费,在发车时间24小时之内是票价20%,48小时至24小时之间是10%,48小时之前是5%。如果在48小时之内或者24小时之内退票又只承担5%的手续费,唯一的途径是借助高铁票务系统的另一个制度规定——免费改签:先改签为48小时之后的同等价格高铁车票,然后再办理退票手续。整个操作过程如果在网上完成,从改签到退票完成的时间可能不到1分钟,就可以减少票价5%到15%的损失。高铁改签和退票系统不能识别退票人是否具有真实的改签目的,而且没有设置“改签后退票手续费不低于改签时退票手续费”这一个制度,造成了10%、20%手续费可以被轻易避开的局面。

避税的原理与高铁退票相似。首先,避税不是“偷税”、“逃税”,也不是“抗税”,就像高铁退票减少损失不是不买票乘车的“逃票”。避税行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第二,避税必须要做到形式合法。就像高铁退票要遵守高铁票务系统的规定一样,与税收相关的企业行为要符合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第三,企业与税收相关的行为应当具有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但是,证明需要成本。如果证明成本过高,则税务行政机关就会基于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的考虑而进行退让,企业因此才能获得一定程度的避税空间。对企业而言,商业上的“目的”多数是可以通过合同文件、交易记录和商业价值等进行证明的,“商业目的”在税收征管层面注重的是可解释性,其本质是用“可以证明、可以理解的商业目的”替代了“真实的、合理的商业目的”。

2、融资租赁公司的税务三部曲

融资租赁公司和其他企业一样,应当注意“税务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