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

1、公司名称

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

香港《公司条例》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如下:

(a)、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同时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与中文组合而成的.名称

(b)、公司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中文名称必须以“有限公司”结尾。

如公司名称包含以下的字及词,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同意才可使用:

(01)Building society;(02)Chamber of commerce;(03)Cooperative;(04)Kaifong;(05)Mass transit;(06)Underground railway;(07)Municipal;(08)Tourist association;(09)Trustee;(10)Savings;(11)市政;(12)地下铁路;(13)地铁;(14)合作;(15)受托;(16)建屋合作社;(17)受托人;(18)商会;(19)信托;(20)旅游协会;(21)街坊;(22)总商会;(23)储蓄。

2、公司股东 (至少一位)。

3、公司董事 (至少一位)。

股东及董事可以是同一个主体,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有限公司。自然人可为任何国籍人士,但必须年满18周岁 (未解除破产令的破产人或精神不健全者除外)。有限公司可为任何注册地的有限公司。

4、法定秘书 (必须是香港公司或香港人)

5、商业注册地址 (必须是香港地址)

用于接收政府公函及通知,公司无须特别租购专门物业,但不得只用邮政信箱作为商业注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