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与扶持办法(全文)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与扶持办法已经出台实施了,有什么具体内容呢?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与扶持办法(全文)

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与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冀政办[2013]1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沧政办〔2013〕13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技能,积累创业经验,促进其成功创业,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扶持工作。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四条 市级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各县(市、区)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与地方的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商贸流通型等经营项目的发展。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创业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创业优惠政策;

(三)协助孵化创业项目办理开业手续,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

(四)维护孵化创业项目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扶持

第七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二)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孵化基地可容纳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50家,创业3年内企业不低于总企业数的50%;

(四)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需产权明晰、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第八条 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沧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相关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三)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等;

(四)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情况。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市、县人社部门与财政联合成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分级认定、管理、扶持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合格的由市认定领导小组发放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对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创业孵化基地,可从就业专项资金或全民创业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章 入驻创业项目扶持

第十二条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创业指导中心推荐,并填写《沧州市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实体申请推荐表》(附件3);

(二)创业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过创业帮扶工程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创业项目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须在孵化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申请进入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成立时间不到1年。

第十三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0元,每个创业项目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房租物业补贴和水电费补贴申领程序

入驻园区项目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附件3);

(二)《入驻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名册》(附件4);

(三)入驻孵化项目缴纳房租物业水电费的相关凭证;

(四)创业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孵化基地协议复印件、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者,以个人身份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标准给予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期间,最长不超过3年,由全民创业资金支付。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沧市财社[2012]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创业孵化基地应定期向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地运行情况,并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 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创业孵化基地应根据年度考核评估通知,报送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二)运营管理机构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三)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四)不能按入住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项目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五)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六)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评估的;

(七)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创业项目违法违规经营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