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关于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结存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使用完的发票进行缴销,录入相关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的税款以及滞纳金、罚款,缴销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和其他税务证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

(4)相关部门取消税务资格认定,办税服务厅按规定收缴设备,并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5)本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