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处理

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分录是哪些?消费税会计是怎么样处理的?

消费税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准确地反映企业消费税的应交、已交、欠交等情况,需要缴纳消费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采用三栏式账户记账,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待扣的消费税;贷方核算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消费税。

缴纳消费税的企业,除要设置“应交税金”账户外,还要设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应由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按产品(或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期末,应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应无余额。

 二、一般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在销售确认时,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共计算提取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规定期限上缴税金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月末结转销售税金时,借记“本年利润”账户,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发生销货退回或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爱迪化妆品厂当月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化妆品3000套,不含增值税出厂价120元/套,实际生产成本为80元/套,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42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1200

结转已销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2)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360000×30%=108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8000

(3)实际交纳消费税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8000

贷:银行存款 108000

(二)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发出商品时,按发出商品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记“库存商品”账户;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应收款额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同上;同时按规定计算提取消费税和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例〕华光酒厂5月初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粮食白酒50吨,不含增值税售价6000元/吨,实际生产成本为4400元/吨。合同约定款项在5月底和6月底分两次等额收回。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5月初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20000

贷:库存商品 220000

(2)5月底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结转已销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

贷:库存商品 110000

(3)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25×2000×0.5+150000×25%=6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2500

(4)实际缴纳消费税税款分录略。

6月底的账务处理同上述(2),(3),(4)笔分录。

(三)纳税人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和补收货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并计算提取消费税税金,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

〔例〕物华汽车制造厂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某型号轿车(消费税税率8%),2月份收到阳光汽贸公司预付货款2574000元。该厂按合同约定,已于6月份发出该批轿车,实际生产成本为1760000元。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1)2月份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2574000

贷:预收账款 2574000

(2)6月份发出货物时:

借:预收账款 257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000

(3)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2200000×8%=176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7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76000

(4)结转已销产品成本以及实际缴纳消费税税款分录略。

 三、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1.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但在会计核算上不宜作为销售处理。在投资货物移送时,按评估、合同或协议确认的价值与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投资货物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商品”账户;按规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投资作价与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资本公积处理,外商投资企业作递延投资损益处理。

〔例〕物华汽车制造厂生产销售排气量为2200毫升的轿车(消费税税率8%),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50000元/辆,生产成本为80000元/辆。该厂以自产轿车20辆向顺东汽车租凭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每辆投资作价145000元。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0×17%×20=5100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0×8%×20=240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65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应交消费税 240000

资本公积 1300000

2.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的,在税法上均应视同销售征税,在会计处理上均应作销售处理。以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时,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需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换取消费资料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账户;支付代购手续费时,借记“物资采购”或“应付账款”账户;抵偿债务时,借记“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账户。同时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并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以企业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并结转销售成本。

〔例〕天宝卷烟厂2月份以自产的10个标准箱卷烟(消费税税率45%)换入烟丝一批,作为原材料使用,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25500元;以4个标准箱卷烟换入家用电器一批,以福利形式分发给职工;以6个标准箱卷烟抵偿某企业货款。同类卷烟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0元/标准箱,生产成本为10000元/标准箱。其会计处理如下:

(1)换取烟丝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17%×10=25500(元)

借:原材料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2)换取家用电器,分发给职工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17%×4=102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70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应纳消费税税额=4×150+60000×45%=276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27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7600

(3)抵偿债务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15000×17%×6=15300(元)

借:应付账款 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00

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税额=(10+6)×150+(10+6)×15000×45%=1104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10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10400

  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会计处理

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并没有因此而增加企业资金,不宜作销售处理,应按账面成本予以结转,并据其用途计入相应账户,借记“生产成本”、“营业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福利费”、“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账户;按同类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也按用途计入上述相应的账户,不再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贷记“库存商品”、“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账户。

〔例〕物华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小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该汽车成本110000元,消费税税率25%。

应纳增值税税额=180000×17%=30600(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80000×5%=9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49600

贷:库存商品 1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000

〔例〕华光啤酒厂将自己生产的啤酒20吨发给职工作为福利,10吨用于广告宣传,让客户及顾客免费品尝。该啤酒每吨成本2000元,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下。作会计分录如下(未考虑增值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30×220=6600(元)

借:应付福利费 4400

营业费用 2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600

结转自用啤酒成本:

借:应付福利费 40000

营业费用 2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五、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缴消费税会计处理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核算,原则上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若是实行从量计税,只计增值税,不计消费税;若是实行从价计税,两税都应计缴。而在复合计税时,对从价金额部分,计缴消费税;对从量部分,不计缴消费税。对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也应计缴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包装物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人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包装物成本转入“营业费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