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否抵扣?如何抵扣?一直都是困扰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问题。由于政策不明确,在执行中经常引起税企双方的争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的出台,立刻让争议烟消云散。短短几百字,明确适用范围、抵扣程序、实施期限等重要问题。为方便理解和操作,笔者从纳税人角度出发,讲解政策实操要点,剖析潜在风险情况,助你秒懂59号公告。

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日,2014年11月从境外进口设备100万,对应税额为17万,2014年12月发生运输费用10万,对应税额 1.1万,2015年7月企业购进原材料200万元,对应税额34万元,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在此之前均处于筹建期,增值税一直为零申报。上述业务A公司均在发生当月取得相应的抵扣凭证,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后,A公司应该如何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实务操作篇

步骤一:资格判断

5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小规模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A公司来讲,成立之后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未零申报,属于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虽然59号公告出台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但由于文件规定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具备59号公告所规定进项抵扣资格。

步骤二:凭证分析

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才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A公司需要对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进行甄别,对于发生设备采购、运输及原材料采购支出,是否取得相应的海关缴款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填开是否符合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判断将其抵扣的合法性,并将符合抵扣条件的凭证进行抵扣操作。

步骤三:抵扣处理

假如A公司取得的'凭证均符合抵扣规定,那实操第三步则是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处理方式上,因凭证类型、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于海关缴款书,由于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客观原因造成A公司不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日申请稽核比对,因此A公司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和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办理逾期抵扣。对于抵扣对比对相符的,A公司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对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2月,同样属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因此A公司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凭该蓝字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发票开具时间为2015年7月,A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距发票开具之日仍不足180日,仍处于发票抵扣期限,因此A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步骤四:账务处理

由于A公司在取得发票时未考虑进项抵扣情况,将进项税额计入资产或者费用,因此需要调整相应账务处理,冲减对应的资产或费用,并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反映,具体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或其他相关科目)

待抵扣凭证认证通过或比对相符后,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提示篇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不难发现,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需要考虑操作细节的方方面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提示操作要点如下:

提示一:准确核算收入情况

5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在小规模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于A公司来讲,成立之后一直处于筹建期,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且在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增值税均未零申报,属于未按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纳税的情况,虽然59号公告出台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而A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但由于文件规定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因此,A公司具备59号公告所规定进项抵扣资格。

提示二:严把抵扣凭证入口关

如前所述,仅有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才能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凭证,因此,筹建期企业需要对取得的发票严格把关,尽量取得可抵扣凭证,并加强对凭证合规性的审核把关,对于项目不全、字迹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情况,应直接拒收,并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发票。

提示三:准确把握抵扣期限

59号公告虽然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问题作出规定,但实际上,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本身并未有抵扣期限的规定,因此,符合条件企业如果在筹建期取得以上凭证,仍可按规定进行抵扣。同时,对于企业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存在仍在抵扣期限内的发票,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手续,避免逾期抵扣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可能导致的损失。

提示四:合理选择合作伙伴

虽然筹建期的纳税人仍未小规模纳税人,但考虑到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进项抵扣问题,纳税人在选择供应商时,应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抵扣的,需要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方能抵扣,因此,企业对供应商选择更加考虑合作的长久性和可持续性,并在合同中设定条款,明确销售方在配合重新开具发票方面的责任,避免因合同纠纷影响符合规定抵扣凭证的取得。

提示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

进项税额的抵扣,将导致企业账务处理的调整,影响部分资产计税基础或费用列支情况,进而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如若发生上述进项抵扣事项,需要判断该事项对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影响,是否涉及资产计税基础、长期待摊费用等项目,如影响存在应及时调整,避免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引致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