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申请

一、业务概述

纳税担保申请

是指纳税义务人所提供的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约定,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律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担保书》,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2.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之前;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税务登记主要政策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