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全文)

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避免政策的重复和不一致,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全文)

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实施工业经济倍增行动计划和推进以港兴市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产业扶持政策资金实行预算控制,总量以当年财政预算实际安排数为准。

(二)政策的制定应按照“由财政奖补为主向股权投资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 ”,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政策继续重点支持工业倍增、港口经济、文旅产业等产业的发展,在对原有政策中不合理的、重复的进行调整、归并、删减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总体稳定性。

(四)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招商引资、创业创新等方面;县(区、开发园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错位支持,实行市和县(区、开发园区)政策联动。

(五)坚持与企业贡献相挂钩。坚持扶持政策与企业实际贡献挂钩,事后奖补政策中企业享受的各类扶持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兑现政策的上一年度)。

(六)坚持不重复享受原则。对同一事项或项目,如遇同时享受多项扶持政策时,要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杜绝多头多部门扶持现象。

(七)强化绩效评价。每年抽取10%—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维护的依据。

(八)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条 完善多种形式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提高股权投资、财政金融产品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比例,最大限度地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第四条 扶持方式。

(一)基金投入。

1.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凡符合条件的不分行业进行扶持。

2.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3.以基金投入的单个项目投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二)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1.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2.财政金融产品的运作和管理按照市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关办法执行,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事后奖补投入。

1.逐步降低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的资金投入,事后奖补政策原则上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

2.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3.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单位申报的事后奖补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4.县、区(开发园区)可按照政策联动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事后奖补政策,跟进补充市级扶持政策,并负责扶持政策资金兑现。

5.事后奖补政策可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等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维护,并与绩效目标相挂钩。

6.市级今后新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政策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防控机制。

(一)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加大对扶持项目审核力度,保证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二)建立风险联动机制。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扶持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单位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项目、骗取财政补助行为的,应予以及时通报,取消该单位财政扶持资格。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基金、事后奖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方式投入的资金,应加强对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审核,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资金良性运转,降低风险投资成本。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明确扶持的主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统筹各政策之间的衔接,避免政策的重复和不一致,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扶持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提出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和维护产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的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七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另行确定针对性政策给予支持。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