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根據浙江省寧波市《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受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宁波失业人员创业政策

《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對失業人員、城鎮複員轉業退役軍人自主創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為2萬元~3萬元,貸款期限為1年,到期還本付息后,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續貸2次,對提供有效抵制(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失業人員,貸款額度可擴大至10萬元;對合夥經營的,可按每人5萬元額度提供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抵押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並由財政全額貼息。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企業招用失業人員給予補助

《通知》規定,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並按照規定為其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的企業,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企業應繳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

對招用鄞州、海曙、江東、江北、鎮海、北侖區及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寧波保稅區和東錢湖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市轄各區)“兩保”人員,辦理就業登記,且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給予用工補助。用工補助額度按每人每月350元加上企業應為該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計算,個人應繳部分由個人負擔。

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助享受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職介成功介紹就業可獲補助

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並介紹成功,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給予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介紹補貼額度為:失業人員和農村富餘勞動力每人100元;非本市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每人50元。

大齡失業者每月補助200元

《通知》規定,實施再就業援助補貼,保障長期失業的大齡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對戶籍在市轄各區,失業保險金取滿后6個月以上未能重新就業的城鎮大齡失業人員,給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再就業援助補貼。

對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業的失業人員,按每人每月600元標準享受再就業援助補貼至其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23個月。

靈活就業者可獲社保補貼

城鎮大齡失業人員靈活就業,辦理就業登記,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的,給予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其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計算。

對戶籍在市轄各區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的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其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額度按600元計算。如其應繳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高於600元,則按其應繳的上述3項社會保險費最低標準之和的三分之二額度計算。“兩保”人員的靈活就業補貼標準按350元計算。

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享受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對戶籍在市轄各區,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單位(含個體工商戶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後被企業招用,終止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用工補助的人員,失業后從事靈活就業的,可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最高可獲1200元培訓補助

《通知》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技能培訓,並給予相應政策扶持。

對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培訓經費給予全額補助;對失業人員、本市農村勞動力參加創業培訓,培訓經費給予全額補助;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包括被徵收地人員、本市農村勞動力、外來務工人員,下同)參加市民教育和職業指導培訓的,其培訓費給予全額補助。對各類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資格培訓並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分別給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培訓補助。取得職業技能培訓合格證書且培訓課時在24課時以上的每人給予150元培訓補助,培訓課時在40課時以上的每人給予180元培訓補助。

失業人員、被征地人員參加培訓期間的生活費補貼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對持有《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就業准入工種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每人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的工種按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6號規定的職業範圍執行。

《通知》還進一步完善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