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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就业创业政策
目 录
第一部分 高校毕业生政策
1、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2、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部分 创业政策
1、自主创业补贴申请程序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部分 就业政策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政策部分
一、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以及补助标准和期限
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医疗保险补贴不含大病统筹部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为2年。
(二)申请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养老保险手册》;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收据;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7、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
(1)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证明和低保金领取存折;
(2)残疾人家庭: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
(三)文件依据
1、锦人社发【2013】133号文件;
2、锦政办发【2014】77号文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锦州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补贴的条件
1、用人单位招录对象为应届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且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用工制度规范,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
1、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政府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2)单位人员花名册;
(3)单位月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5)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用人单位盖公章和社保经办机构盖业务专用章);
(6)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7)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8)《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
(9)《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明细表》;
2、个人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数的50%,补贴期限为一个年度。
(四)补贴程序
用人单位吸纳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每年5月和10月进行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台账和数据库,经审查合格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款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五)文件依据
锦人社发【2013】133号文件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补贴
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2000元。
(三)申请部门及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请,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3、为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证明和低保金领取存折;为残疾人家庭的,还应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政策依据
1、锦人社发【2013】133号文件
2、锦劳社发【2009】42号文件
四、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文件)精神,对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省财政部门承担补贴的
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见习岗位(单位)。在实际申报中,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选择:①社会责任感强、声誉较好的单位;②本年度有招用高校毕业生计划的岗位;③见习岗位相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见习岗位;④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较好的岗位;⑤实际工作地点在城镇的岗位,要优先选择。
2、见习补贴。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各个见习岗位的见习补贴标准水平不能低于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否则不能纳入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之中,不能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
3、见习人数。对企事业单位申报的见习岗位接纳见习毕业生的数量要保证与本年度招用计划相匹配。
4、见习岗位设置及其见习期限,参照《辽宁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确定。目录上没有规定的,可按相关相近原则确定。
5、下列单位或岗位原则上不能纳入见习计划:①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公司;②非固定工作地点游动销售类岗位;③酒店服务、接待相关岗位;④工作地点在省外,无法进行考核评估的相关岗位;⑤危险程度高的岗位;⑥其他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岗位。
(二)申报流程
1、准备相关审核要件
拟申报参加见习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准备如下材料:①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加盖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印章,一份);④单位简介(包括单位性质、经营项目、成立时间、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见习设备情况、食宿条件等信息说明等)(一份)。
2、填写申报表
拟参加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可持相关审批要件到锦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领取相关的电子申报表格(表格包括《资金申请报告》、《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补贴月度支付表》、《见习登记申请表》、《见习生总结鉴定表》、《资金申请汇总表》、《见习工作协议》、《见习生协议》),拟定招录岗位,公
开招收见习人员,并及时填报《岗位、人员信息表》报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
3、到组织实施机构接受真实性审核
拟申报参加见习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可到锦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接受真实性审核。受理其真实性审核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审核,并承担此后的.见习启动、见习考评、财政补助资金申领等各项工作。
4、人员招用
见习人员的招用主要由用人单位自主招录符合资格的毕业生。
(三)见习对象
我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当年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二是前两届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本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不能参加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活动。已参加过省级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能纳入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
(四)需提供的证明要件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3、毕业生须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五)见习补贴申请条件
见习补贴财政补助的对象为参加见习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申请要件
见习单位接纳符合相关条件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开始前先行垫付缴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且组织开展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准备如下要件:
1、《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见习毕业生花名册》;
3、《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补助月度支付明细表》;
4、《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毕业生工作总结和鉴定表》
6、《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管理协议》;
7、《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生协议》;
8、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未就业证明复印件或登记失业证明复印件;
9、《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10、代缴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发票。
(七)文件依据
辽政发【2013】28号文件
创业政策部分
一、自主创业补贴申请程序
(一)补贴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
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2000元。
(三)申请部门及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请,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3、为军队退役人员的,还应提供退役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为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5、为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证明和低保金领取存折;
6、为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