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

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
关于信托会计特点的研究

在《信托法》意义上的新型信托业务,其具体管理模式和操作方法还需要深入探讨。其中,信托业务的会计管理与核算,属于信托业务的核心环节之一。本文力图对信托会计的特点进行讨论。所谓特点,是指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的不同之处,或者说是信托会计独具特色的地方。对于信托会计与其他会计相同之处,本文只是在涉及到的地方简单说明。

一、持续经营

凡会计核算都要以会计主体的持续经营为前提。一项信托业务的持续期限有长有短,但不管期限长短,都要以持续、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即只要信托项目还没有结束,就应当假定是持续进行的。只有到信托项目结束,进入信托清算阶段,才结束持续经营的核算。

在这个问题上,信托会计的特点是,由于信托会计的核算期限要与信托期限一致,而有的信托项目存在的期限较短,甚至仅有几个月或者更短的期限,所以这种持续经营期限往往较短。

二、会计分期

(一)信托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

信托会计既然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那么,就需要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期间,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划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这种划分适用于信托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信托项目。信托期限在1-2年之间的,不必划分年度,但可以划分半年度、季度、月度。信托期限在1年以下、半年以上的,不必划分年度和半年度,可以划分季度和月度。信托期限在半年以下的,不必划分年度、半年度和季度,可以划分月度。

(二)信托会计期间的两种划分方法

1、国家规定的划分方法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信托会计核算的业务有时是短期并且跨年度的,而且,信托业务的起止时间不是在月初、月末,但是,为了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在划分会计期间时仍然要按照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这样一来,国家规定的会计核算期间有时与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业务核算周期不一致。比如,2003年9月12日信托生效,2006年9月12日到期,信托文件规定每满一年分配一次信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会计对信托当事人以外的报表仍然要以国家规定为准来确定会计期间,尽管这样做有时没有多大的意义,比如,12月30日信托生效,距离年末只有二天,编制年度会计报告就显得意义不大,但为了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仍然要编制当年的会计报告。

2、信托业务的特点决定的特殊划分方法

在信托当事人之间,从信托业务自身管理的需要出发,会计期间应当从信托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这时候,就某一个信托项目来讲,如果需要划分会计期间,一个会计年度应该从信托生效之日起到第二年对应的日期,一个会计月度应当从信托生效之日起到第二个月对应的日期,半年度、季度同理类推。第一个会计年度应当从2003年9月12日到2004年9月12日,第一个会计半年度应当是2003年9月12日到2004年3月12日,第一个会计季度为2003年9月12日到2003年12月12日,第一个会计月度为9月12日到10月12日,以后依此类推。

只有这样,信托会计核算才能满足信托业务管理的需要,各个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才能够具有可比性。

三、信托会计核算适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其会计核算应当适用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尽管信托会计主体所指的不是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会计核算主体,而是信托财产会计核算主体,但毕竟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会计核算业务,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应当涵盖信托会计核算。

这样一来,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全面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按实际成本计量原则、谨慎性原则、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都适用于信托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