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一、集团内部控制的含义和目标

  在制度中,可以有两个层次的内部控制。一是作为一个法人实体的公司的内部控制,二是控股公司(或集团)的内部控制。

  相对于一个法人实体来说,集团的内部控制更为复杂。一是子公司的内部控制,一是控股公司对整个集团的内部控制,二者的职能应当明确界定,相互补充。

  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内控制度的框架性文件,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当有三个目标:第一,实现集团的协同效应,实现效率目标;第二,提高集团的透明度,保证对内对外的信息是及时的、可靠的和恰当的;第三,保证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符合监管要求和,符合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二、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下的主要风险

  金融控股模式只是多元化金融集团的一种组织结构。在多元化金融业务的组织模式中,金融控股模式是取其“中”,即介于全能银行模式和分业经营模式之间。在金融控股模式下,子公司仍然是“分业”的,或者说是专业化的,而集团是“全能”的,从而兼顾了安全和效率。

  应当说,金融控股模式只是部分地排除了全能银行的`风险。虽然控股公司只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由于金融集团内部复杂的持股关系和资金往来,单个机构的安全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且面临着新的风险。在金融控股架构之下,分业经营下金融机构的仍然存在,但又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最大的问题就是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问题。所谓内部交易(intragro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