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
儒家是春秋末期由孔子创立的一个民间学术流派,也是后来“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的一家。孔子最先举办民间教育,用周礼等文化知识教育弟子,使“学术下私人”,打破“学在官府”的传统局面。同时也形成了学术派别,被称作“儒家”。孟子是孔子学术的忠实继承者,“孔、孟思想一脉相传,故世称‘孔孟之道’,又称原始儒家”。[2]战国末期出现的以荀子为代表的齐儒,其思想内容中有不少因素源于孔孟。但笔者认为,从总体上看,齐儒是齐国文化的产物,孔孟之学与荀子之学的差异,实际上是鲁国文化与齐国文化差异性的反应。“这种横向的地域文化上的差别性,远远大于原始儒学与荀子之学之间的继承性。”[3]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本文中将鲁国的孔孟儒家和齐国的.荀子儒家区分开来加以论述。
在秦代,儒学遭到了“焚书坑儒”的灭顶之灾。在这段时间里,统治者急功近利的思想,使得崇尚教化的儒家学说被统治者如草芥般弃之尘土,取而代之的是严刑峻法的法家思想。然而,强秦的迅速败亡留给后来的统治者深刻的前车之鉴。从直接层面来看,秦朝的速亡其原因在于严刑峻法;从深层原因来看,是急功近利的法家思想导致了秦朝的统治政策不得不严刑峻法。秦亡之后,民心不稳、社会百废待兴,这时的统治者暂时找到了崇尚“无为”思想的黄老学说作为修身养性、安邦缓民之用,这在当时的确也取得了一些作用。
西汉至汉武帝初年,中央政权日益巩固,朝廷也不再满足于汉初“黄老学说”的“无为”思想,而希望一种积极的政治学说来作为施政和思想。儒家思想就是在此时逐渐成为朝廷提倡的官学,但这里的儒家思想并不是孔孟荀的“礼治”、“德治”、“人治”的“教化”思想,而是经过汉代大儒董仲舒改造后的新的儒家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儒家伦理与先秦时的儒家理论已有很大的不同,董仲舒的儒家法律思想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这种新的儒家法律思想一方面吸收了原始儒家学说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迎合了统治阶级迫切的需求。从而使得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主流学派,并使其对以后各朝代的法律都有深远的意义。
 

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的变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