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未纳入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历史原因
第一,国家欠缺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传统,缺乏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习惯。在中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于专制主义、漠视人权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人权根本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思想。精神损害赔偿很长一段时间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人们尽管权利受到侵害也没有意识对权利进行保护。新中国建立后,虽然我国推翻了封建制度,但是我国的法律思想发展仍跟不上世界主流思想。在制定《国家赔偿法》的时候,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成熟。《民法通则》规定的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论,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则尚未出台。因此《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可予以适当赔偿工资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