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生效要件、即时生效合同、附款延期生效合同、期待权
自19世纪意思自由主义滥觞以来,“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如同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已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合同在分配当事人之间本钱与报酬、利益与风险时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并因此而推动整个生活的不断丰富。但不论是合同的自治性还是合同的拘束力,均是以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条件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作为合同法的基本题目,一直多为学者所论及。国内学者也已经普遍以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典型方式为通过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合同的生效则指法律赋予合同以强制力。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可以以无效合同为例子,即有的合同固然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形式存在,但由于有可能损害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而不被法律认可其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题目假如仅止于此,它们之间的关系题目似乎也已经解决了,由于此时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固然是两个范畴,由于是在同一订约过程中出现可以把它们仅视作同一题目的不同侧面(即合同成立且同时符合生效要件方可-笔者注)。但是当出现了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和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合同(即所谓的延期生效合同)的时候,由于出现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步性从而使这一题目变得复杂起来。这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之间的关系有何特殊性、法律该如何保障该类合同按时生效将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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