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离任义务立法规制研究 -兼论我国《公司法》之修改

[摘 要]董事义务包括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流行的公司法普遍忽视对董事离任义务的`,更不能为董事离任义务的理论基础提供公道化解释。虑及法益衡平原则及老实信用理论、后契约义务理论、信义关系基础放大理论以及职务(行为)惯性理论的要求,应当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进行立法规制。但在界定董事的离任义务时,应留意处理好离任董事的活动自由权与公司(股东)的财产经营权的关系,对于经济活动自由权中的一般劳动权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董事离任义务的范围应小于在任义务,是"压缩了的在任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对董事离任义务亦仅有零星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应加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