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学熟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

应科学熟悉会计准则国际协调
是交流信息的贸易语言。一国会计通常立足于本土需要,而非跨国交流需要。当跨国交流启动时,由于信息发送的差异和接收者对信息的理解、解释的差异,误解随之产生。这就是国际会计的核心。随着经济全球化,会计的跨国沟通、交流、协调日益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国际会计准则(IAS)也为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或遵循,并得到很多国际证券机构、组织的支持。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积极广泛地参与会计国际协调,在制定和改革本国会计准则过程中,鉴戒和吸收了IAS的很多经验,当然也还存在一些题目。本文将对其中的某些题目进行探讨,以期对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有所启发。

  一、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化”不等同于“标准化”

  “协调化”是会计中用于表述减少国与国之间在财务报告中的差异的专用术语,“标准化”则是用于表述对相同会计规则的。“协调化”是一个会计实务由完全多样性向一致性变动的彼此融合过程,终极是所有参与者趋于一个或有限几个可接受的会计。“标准化”意味着参与者同意遵循相同的或相近的会计实务,终极是一个同一的状态。因此,“协调化”比“标准化”更能产生不同的会计方法与财务报告结果。考虑到会计离不开所植根的、经济、文化、等环境,一般地,会计的国际“标准化”是不可能,而“协调化”通过将国家之间的会计差异缩小并保持在最低限度,以期消除国际可比性的最重大的障碍,所以,对参与者是有现实意义的。“协调化”也可以是参与国认可一整套相似的会计准则但要求任何偏离或变更必须予以表露。此外,“协调化”意味着财务信息既是在国家的也是在国际的会计准则约束下编报。
  一份由国际“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关于2000年度世界公认会计准则研究报告表明,即使是本国准则与IAS最接近的国家——塞浦路斯也未能作到全盘接受IAS。在和形式上与IAS十分接近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其与IAS的差异数为22,比我国还多2个,属于中等程度认同。英国的差异数为15,认同程度也不算高。
  由此可见,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化的趋势并不是“消除”与国际惯例的差异而是将差异限制在“最小程度”,这种“最小程度”应以不重大影响国际可比性为条件。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认清“差异或间隔”的存在并不代表“落后”或“不公道”,判定哪些“差异或间隔”应当缩小,需要充分的和实践的验证,并结合时间、国际国内环境等因素进行研究。二是具有“扬弃”的观念,盲动只会给准则的国际协调化带来不利的后果。三是对准则的国际协调化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循序渐进。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寻求国际资本市场共同的游戏规则。欧盟各成员国已要求其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2005年以前开始同一按照IAS编制合并报表。我国于2001年11月11日正式加进WTO,客观上要求会计准则体系与国际惯例尽快接轨,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探索。同时,“协调化”本身比“标准化”孕含更多的对各方利益和要求的融合、妥协,决定了国际协调化的过程是长期渐进的`,急于求成只会适得其反。

  二、会计准则国际协调化应是使用者导向而非制定者导向

  市场经济要求我们的经济行为按市场规则运作,会计准则的市场就是它的使用者。一个能够为广大使用者所接受和认可的准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准则。
  IAS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产生并迅速地为全世界广泛承认和接受,一方面是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新潮流和新形势的推动,另一方面也是其及时满足了国际资本市场对高质量会计准则的需要,采纳和吸收各国意见和建议,并精益求精完善的结果。1993年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国际证券委员会(IOSCO)的要求,开始为全球资本市场的跨国资本筹集和上市起草一套“核心准则”,现已基本完成,并通过了IOSCO的评估,从而使IAS生存空间扩大到IOSCO的所有成员国。IASC在IAS的制定程序中所体现出的使用者导向也是十分鲜明的:IASC在每发布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之前,草稿一般根据收集的意见至少经过三次复议和修改,并至少要2/3委员通过;正式准则发布前,对征求意见稿须在已收集意见基础上再复议和再修改,并至少要有3/4委员的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