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的题目及完善措施

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监视机关,而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到检察机关法律监视任务的完成。因而,完善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中存在的和进步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的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的相关题目作初步的探讨。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的题目及完善措施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视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其次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视。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视,刑事诉讼法169条规定“人民***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视,其方式是提起抗诉。再次,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视,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正当实行监视。假如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开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治理活动进行监视。

二、现阶段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中存在的题目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工作由于在熟悉上存在误区,检察机关把大部分的精力花在追究

犯罪上,而忽视了对其他机关的监视,使相当部分的内容流于形式。由于怕影响与其他机关的关系,而在相互妥协中追求某种平衡。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的监视中存在的题目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的监视,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不能主动监视。对于公安机关该立而没立的案件,一般而言,是通过被害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再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从这一点上说,假如公安职员徇私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打击报复被害人,或在利益的驱使下,被害人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似乎没有什么办法。其次,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没有列进立案监视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视,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行为也有大量违法现象存在,其危害性同样不能忽视,如这种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立案的正当性就失往了不保障。(1)再次,对立案监视缺乏强制措施的保障,刑事诉讼法87条之规定,人民***以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众所周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条件、模式,后果,而从这一条法规中,看不出法律后果是什么。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在上占有重要地位,由于法律条文缺乏制裁措施,往往公安机关未必把检察机关的通知认真得执行下往。

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监视,也存在一些题目,和对立案监视一样,对侦查活动的监视缺少权威性的'强制措施,监视活动往往走样。《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336条规定:“人民***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视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而实践情况往往是,既然公安机关不愿回复,你“督促”又有何用,这种不具权威性和操纵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得不到贯彻。(2)占有关媒体报道,有的公安机关办案职员甚至当着检察职员的面将投递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撕得粉碎。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监视方式相当有限,相应的保障机制更加缺乏,以至于监视效能较低,并常流于形式。

(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视中存在的题目

首先,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视,依照六部委《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人民***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厅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在庭审后提出。”这样,审判监视成了事后监视,书面监视,从而使庭审活动得不到及时有力的监视,审判职员滥用审判权侵犯当事人正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对审判活动进行监视的方式有限,除了提起抗诉这有效手段外,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又是那么苍白无力,监视缺乏有效保证,对于审判职员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