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的一些思考

改制后的事务所和过往相比,是一个全新的体制。新的体制要求建立新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才能得以巩固和。但改制以后,有些事务所在运行中,内部治理并没有根本地转变,实行家长制的领导,在所内一股或两三股独大,忽视发挥注册师或其他执业职员的作用,忽视股东的作用,合伙所忽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主任会计师个人说了算,这些所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不解决这个,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没有稳定的发展基础。我对这个题目做了一些思考,在这里提出来大家一起。

对加强事务所内部治理的一些思考

完善事务所内部的治理结构

我国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大多采取有限责任制。几年来,一些***宣传以为,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合伙化”很快就要到来,有限所仅是一个短暂的过渡而已,却很少有人认真研究有限所的内部治理。现在看来,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两种体制可能仍然要存续一段时间,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内部结构治理,建立必要的内部治理制度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对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的一种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按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的原则组建的,其中当然也考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但只有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才能解决存在的矛盾。我以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法人结构治理应该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1.完善股东制。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没有股东或称一般出资人就没有有限责任事务所。按公司法的规定,谁出资谁就是股东。按财政部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事务所执业的人才能出资,才能成为股东。其后又有规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相应执业资格的,都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但这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这些人是否都愿意出资,这还得看个人意愿。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题目是,有的有执业资格的职员不愿出资,即不愿当股东,这对事务所不大,但也有的人要求出资,事务所不愿给他们出资,因而出现事务所到底是股东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之争。我个人以为,股东是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不要主观地往设定,应该从实际出发,在公司法答应设置股东的范围内,只要有资格的执业职员有要求,就应该答应其成为股东。这样做的好处是:适应目前人们的思想水平,尽大部分专业职员是事务所的股东,自己感到是主人,就不存在谁给谁打工的题目;专业职员大部分成为了股东,大家就有搞好这个所的发言权,会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

2.完善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财政部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办法中对发起出资人(即董事会成员)规定了6个条件。经过三年来的实践,我以为这6条对事务所领导班子成员的条件只是一般的要求,还缺乏对领导班子素质和能力的要求。领导班子的素质和能力是办好事务所的关键。我以为,对董事会成员的条件要求应该是:本所股东;有从事独立审计工作或治理经验;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和市场开发能力并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内;为人正直、老实、勇挑重担、敢于创新、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责任心,并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奉献精神,不贪腐,关心员工,热忱为本所服务。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性质,在董事会成员中还应规定要有5名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在设定了条件以后,交全体股东酝酿提名,经董事会集中提出候选人,然后提到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原来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主任会计师在内,一定要保持平和的心态,自己的往留由股东大会往选择,不能为了个人能够继续掌权而采取拉一部分人或事前封官许愿的办法,这种做法会使事务所走上***。经过设定条件,***选举,把真正能干的人选上事务所的领导班子,事务所才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