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会计环境下全面收益报告

论新会计环境下全面收益报告
摘要: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我国会计环境的变化和全面收益报告实施的全球化趋势,使得推行全面收益是会计理论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实施全面收益报告的现实状况,立足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推行全面收益报告的思路。  关键词:决策有用观 公允价值 全面收益报告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且将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中推行,公允价值的再度推广,我国会计准则发展的国际化趋势,预示着报告全面收益的经济环境正在成熟。
  
  一. 推行全面收益报告的会计环境正在形成
  
  1.“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的转变
  从本质上来看,“决策有用观”优于“受托责任观”。首先,“决策有用观”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更能得到人们的拥护,“决策有用观”认为会计信息应向所有信息使用者,尤其需要提供对他们预测未来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有用的信息,而传统的收益表以受托责任观为中心主要只针对资源的所有者反映经营者的历史经营业绩;其次,收益组成的“损益满计观”与收益确定的“资产负债观”,都要以“决策有用观”为基础。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四条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我国的会计目标正逐渐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以“决策有用观”为中心的全面收益报告便成了人们关注的中心和改革的方向。
  2. 公允价值适度运用
  在西方国家,由于近年来对金融工具计量的关注,逐渐发展成一种新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可谓“一波三折”:公允价值在1998年出现于“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具体会计准则中,后因实际运行中出现很多公司滥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情况,在2001年修订后的准则中被取消了。而2006年2月15日新发布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的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此外,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
  全面收益可分为“净收益”和“其他全面收益”两个部分,我国现行的利润表所报告的收益就是“净收益”,关于这一部分收益的报告在我国已经发展比较成熟。因此,如何报告其他全面收益是改革我国业绩报告的关键,而在“其他全面收益”中,所有“未实现利得和损失”的报告都离不开公允价值的运用。新的会计准则重新允许适度运用公允价值,将为报告全面收益提供更成熟的经济环境。
  3. 国际会计发展的影响
  早在1980年,美国便首次引进了全面收益这一全新概念。1984年12月,《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五号再一次指出:全面收益的报告,应当成为一整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1997年6月正式公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全面收益》。英国在1992年10月第3号财务报告准则中增加“全面已确认利得和损失表”。 1997年修订的第1号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报告其他利得和损失。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先后实施了全面收益报告。
  从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在逐步与国际接轨。全面收益理论正逐步走向全球化的趋势,然而这一理论在我国一直无法得到应用,为了推动我国会计发展的国际化进程,推行全面收益
  报告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