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建议。关键词: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专业性;活跃性   
  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从此,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近60年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开始被正式引入到我国的上市公司中。
  
  1 审计委员会的基本特征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概念最早源于美国,最初设立的目的是为外部审计提供支持,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我国引入审计委员会的目的是希望在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之间设立一个缓冲装置,以减少两者发生利害冲突或利益共谋,以“独立外部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以实现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大股东)的有效监督,并且在注册会计师与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的选用和做出的会计估计发生冲突时,能够运用其专业能力支持外部注册会计师。目前关于审计委员会特征的研究主要是其独立性、专业性和活跃性。
  独立性是审计委员会的本质特征。审计委员会要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企业的整个财务报告过程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审计委员会应该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敢于对公司存在的各种可能会影响财务信息质量的行为和弊端提出挑战。
  专业性是审计委员会能够执行其职能的技术标准要求。审计委员会成员只有具有相关会计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督企业财务报表的生成和在企业管理层与外部会计师发生冲突时,站在一个更加客观、公正的角度来保证企业会计保所披露的信息更加合法公允,满足外部投资者的要求。
  活跃性是审计委员会履行其职能的外在衡量标准。审计委员会是否履行其职责,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数量标准来衡量的,只有其成员自己知道有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学术界一般用审计委员会的开会次数来衡量其活跃性。
  
  2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初衷是好的,但遗憾的是,证监会对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只是一个建议,并没有强制要求进行,换句话说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更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关于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制度。2002年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为313家,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26.3%;2003年新增202家,增幅为64.5%,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1.10%;截止2004年12月31日,公布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有633家,比2003年增加了118家,增幅为22.91%,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47.09%,但整体比例仍然不高,并且前期很多上市公司建立审计委员是为了信息传递效应,为了表明其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目前该制度在我国的应用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2.1 审计委员会独立性的欠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并且除作为董事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成员外,不得从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询、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关联人士。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根据郭均英(2007)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其中的独立董事人数研究表明深市只有25.64%,沪市只有35.48%的上市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而且这些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这些公司中独立董事人数占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半数以上的是:深市3.93%,沪市7.26%。另外,深市21.35%,沪市27.82%的公司即使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也没有任何人数说明。这里的“半数”的含义是指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中,独立董事占2名以上。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只有三成的公司设立有审计委员会,但是在这些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对其中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不作任何披露,也就是我国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机构形同虚设,根本没有起到其实质性的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的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董事会推荐产生,且大都领取一定数额的津贴,个别公司发给独立董事的津贴还相当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依附于大股东,独立性不强,不敢发表与大股东及内部董事不同的独立意见,未能担负起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责任,从而弱化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   2.2 对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性规定比较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