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船舶保险条款中的火灾或爆炸风险论文

火灾和爆炸对船舶造成的损害往往非常严重,损失金额巨大。2002年在日本名古屋一船厂发生的M/V “Diamond Princess”火灾案中,损失金额达4亿美元。而我国的“团结”、“金平”、“大庆243”等船舶也都是由于发生火灾而造成全损。此外岸上火灾对船舶的威胁也很大,如果港口码头仓库起火,加之风力的作用,很可能使在港口装卸的船舶遭受严重损失。无论是人保2009年船舶保险条款还是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火灾和爆炸都是重要的承保风险,其不属于海上特有的风险,而成为一个单独的承保风险。理赔实例 :“宜昌”船1991年1月29日在马尾港,由于船长卧室天花板的照明线路老化引起火灾,估计修理费高达600万人民币。该船由平安保险公司承保,但只有自留25%,75%分给了人保,后平安、人保与广远同意按协议全损赔付,由平安和人保赔付广远102万美元,估计残值48万美元由广远自行处理。虽然在理赔实践中,不乏对火灾和爆炸风险的承保案例,但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很少涉及保险船舶因火灾受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而最终成讼的案例。法院对火灾这一承保风险的诠释和分析较少,理解该条款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司法判例。

浅析船舶保险条款中的火灾或爆炸风险论文

一、火灾的含义

火灾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并无定义。美国的The Buckeye State 一案认为,火灾是由“点燃或燃烧造成的,有可见的光和热。”在Tempus Shipping Co Ltd v Drefus & Co Ltd 一案中,Wright J 认为“仅仅是发热,尚未达到炽热或点燃的阶段,并不是所指的‘火灾’”。加拿大的Young v Waterloo Mutual Fire Insurance Co 案中,法官又提出观点认为,火燃烧在该烧的地方尚不构成火灾,但烧到不该烧的地方就是火灾了。比如,被保险人因未控制好供热烟囱里的火而导致蔗糖因为热度受损,保险人对该损害不予赔付。而在Busk v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Co. 一案中,法官认为,大副在其船舱中点火取暖,火烧在该烧的地方,但是离开时没能将其完全熄灭,导致火势扩大损毁船舶,即火烧到了不该烧的地方,保险人需承保因此而造成的船舶毁损。

二、引起火灾的原因不做限制

火灾本身即是独立的承保风险,对引起火灾的原因并不做限制。

在Gordon v Rimmington一 案中,船长为避免船舶被敌方的武装民船捕获,故意对船舶放火。Ellenborough勋爵认为 :“如果船舶是因火灾而受损,那么火灾发生的原因是常见的事故还是点燃抑或是国家行为无关紧要。火灾是由第三人造成还是国王的指令造成的,或是善意的船长、船员引起的并无区别。火灾仍然是损失发生的近因,保险人须承保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换言之,火灾并不因其发生的原因而有所区别。

在The Alexion Hope一案中,上诉法庭法官也认为如果损失的近因是火灾,那么不论火灾发生的原因是意外事故还是故意为之,保险人都需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即,因疏忽而放火是火灾 ;第三人或船长、船员故意放火也是火灾 ;当然,火灾若是被保险人的私谋或纵容所致,则不在承保的火灾险之列,但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私谋或纵容等恶意行为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而被保险人只需证明损失是由火灾造成的即可。火灾造成的损失一旦火灾发生,保险人所承保的船舶损失不限于由火焰造成,还包括浓烟造成的损害以及因采取灭火措施而遭受的损失。

在Symington v Union Insurance Society of Canton 案中,一批软木堆置在码头等待着装船运输。码头上,距离该软木堆不远的一处起火。为了建防火带以防码头进一步扩大受损,许多的软木被扔进海里,剩下的软木也都遭到海水的浸泡。Greer法官判决认为所有软木的损失都是由火灾造成的,被保险人有权索赔。爆炸参考《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对爆炸的释义,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造成船舶的.损失。

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反应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容器内部压力急剧增加并在瞬间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强度而产生的爆炸,造成船舶的损失。但船舶主机、辅机内缸、轴等爆裂不属于保险责任。而化学性爆炸是指物质在瞬间引起高速化学分解反应,形成大量高温气体并以巨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造成船舶的损失。

英国普通法也通过判例中对爆炸的含义予以阐释,在Commonwealth Smelting Ltd v Guardian Royal Exchange Assurance Ltd 案中,Staughton法官将爆炸界定为:“猛烈的,响亮的并且……由极速的化学或核反应,或在压力的作用下气体或蒸汽喷出而引起的事件。”并表示该案中损失发生的原因是离心式的崩裂,而非爆炸。英国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曾经将“船上或其他场所的爆炸”规定在“殷琪马瑞”条款中,受被保险人“恪尽职责”但书的制约,保险人赔付爆炸与火灾造成损失的条件存在区别,但实践中很难判断损害发生的近因究竟是“火灾”还是“爆炸”,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难度。新的英国协会条款与我国人保2009年条款相同,将爆炸与火灾合并于一个条款,且皆不适用被保险人恪尽职责这一条件,从而无需再区分损失到底是火灾还是爆炸引起的。无疑,英国协会条款的修改是合乎逻辑且切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