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雇佣合约关系中的雇主控制权

探析雇佣合约关系中的雇主控制权
摘要:企业是一个要素主体之间合作的契约网络组织,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是控制权的产生的根源之一。雇员在“接受域”内有限度地接受雇主的指挥,是因为控制权威的调节带来企业组织效率,节约交易费用。对雇员来说,雇主权力是雇主给予金钱、地位相交换诱使雇员接受并且可以实施制裁或威胁要实施制裁的方式迫使后者接受指挥的。

关键词:控制权;合约;不完全合约;接受域
  
  科斯认为,“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科斯,1937)[1]。企业内部的“命令”和“允许某个权威来支配资源”,无非是“一系列的契约被一个契约替代了”的结果。企业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取代”市场,而只是用要素市场替代中间产品市场,或者说用“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张五常,1980)[2]。在企业之内,交易的是生产要素,而在通常所说的市场上,交易的是产品。对产品的估价和对生产要素的估价都是需要成本的,这两种契约的选择就取决于何种契约更经济。
  这就是说,企业不过是以一个市场契约替代了一系列市场契约而已。这个契约,由投入企业的各生产要素及其所有者“同意”而订立,其本质正在于界定企业家权威的由来和范围。企业家在企业内的权威、命令和计划等等这一切骤然看来“反自由市场交易”的东西,本身就是由另一类市场合约——市场的企业合约——授予并限定的(周其仁,1996)[3]。
  本文运用契约理论,试图对企业契约内企业家权威的由来和范围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补充,首先沿着哈特的思路,回顾了控制权来源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全性,然后探讨了雇主控制权的限定和范围,控制权存在的组织效率和意义,最后探讨了控制权的制度保障。
  
  一、不完全契约与控制权
  
  1.契约的本质
  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个或数人对于其他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给出的契约的定义①。这里的合意指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的状态,契约的签订必须依据双方的意志一致同意而成立,缔约双方必须同时受到契约的约束。根据这个定义,契约包含了两种意思:一是缔约的自由,即是否与其他当事人订立契约,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缔约双方具有签约内容和方式的自由;二是契约是正义的,即契约的内容公正合理,以及机会均等(李风圣,1999)[4]。在签约主体遵循平等、自由,自愿的原则下,签约方可以选择签约主体、内容、形式的自由。
  2.不完全契约
  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签约方在签约时作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日)能够被兑现。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当缔约方对契约条款产生争议时,第三方劝说法院能够强制其执行。然而,在实际的交易中,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世界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性,契约当事人或契约仲裁者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契约的制定和执行却往往都是不完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一个契约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
  3.不完全契约与控制权
  哈特认为,如果契约是完备的,就不存在所谓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从而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企业所有权”问题。这是因为,一个完备的契约意味着所有的“收益权”和“控制权”都合同化了,没有“剩余权”的存在。一个完备的合同将规定每种状态下每个参与人选择什么行动,得到什么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人对企业拥有所有权,因为每个人的行动和收入都是合同规定好的。但契约是不完全的,产权配置的重要性来自契约的不完全性,当契约不完全时,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当合同中未预料到的情况出现时,谁说了算?谁有权对契约中未规定的情况做出决策,这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或所有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