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

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谈最高法院网络著作权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不少涉及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以著作权纠纷案件居多,且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适用也较为突出。一些题目不但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发讨论,在生活中也经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
  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较早,实难适应对近几年涉及飞速的网络业著作权保护的实际要求,一些网络传输权等重***律题目缺乏规范与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纵性强的具体法律规定。这种状况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出于审判工作的需要,社会和界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愿看,积极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相关法律的不足,以应适用法律的急需,并为全国人大网络立法积累经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交流中,如何因应网络技术发展,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提供切实有力的司法保护,也成为重要的交流和共同的课题。
  这些情况,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重点调查北京等地法院审判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对相关的题目进行研究。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在地方人民法院审判经验,鉴戒国外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实际作法,广泛听取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行政执法、立法机关以及地院法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司法解释稿。后又经多次研究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讨论通过。
  本司法解释以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中需要解决又有把握解决的题目提出处理意见,以解决审判实践的急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的著作权回属、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等。现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谈几个题目,也算是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题目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设备的特点,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的界定是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题目的难点,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题目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网络服务与对网络的使用具有无国界性等特点,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界定非常复杂。不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经多次碰到了这一题目。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瑞得(团体)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区并非侵权行为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为由,认定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地,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对此信息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意见纷纷。
  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结合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首先,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是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计算机硬件的特点,对侵权行为地作出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此外,鉴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网络上经常会碰到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行为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国外等情况,如仅规定上述两点,对保护著作权不利,因此进一步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