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的观念的产生基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两个最根本的事实。第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的存在,构成了中国占代社会人际关系的“天然”形式。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亲亲”关系,这是人类古老的感情,氏族社会就是依靠它来维系的;在西周奴隶制社会,体现为自周天子至诸侯、卿大夫、士的垂直金字塔形式,经过春秋战国的变革,在秦以后的封建制社会.则体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横向的网络形式。第二,作为社会存在基础的自然经济的高度分散与作为国家整体的君主专制统治的高度集中,是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个体家庭经济的形成,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家庭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出现,使得氏族社会里抚养老人是全体氏族成员的事,子女对父母无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奴求社会出现了个体家庭后,夫妻及其子女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有要求子女奉养的权利,子女则负有照顾父母的'义务。与此相联系,作为家长的父母享有绝对权威,有权支配子女,子女则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孝”的观念便由此产生。
“孝”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要求子对父的奉养、尊敬和服从。它虽体现了父子血缘“亲亲”之情,但本质上是父子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反映。因此,“孝”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有的,只有到了私有制财产出现、“一夫一妻制使父子关系确实可靠,而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的社会属性,主要是用其维系宗法制。一方面宣扬“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把同一“族类”作为同心同德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又以宗室血缘的亲疏远近确定内部的等级秩序。这样由家族到国家,达到了伦理与政治的统一。因此,西周对“孝”非常重视,把“有孝有德”作为“君子”的主要政治标准的道德要求。“孝”作为宗法道德规范获得了强烈的政治色彩,成为维护奴隶主统治的有力工具。它集中反映了氏族成员必须服从氏族整体利益(既个体依附群体)的伦理实质。正因为如此,“孝”在诸宗法道德规范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特别为周统治者所重视。周人关于“孝”的思想,一直为后世所承袭,在儒家和封建统治者那里,得到了不断的升华和发展,与“忠”相并列,成为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二、《孝经》的德育思想 《孝经》论孝,概括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 (一)“孝”为“至德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