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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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阐述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控制的一般制度,旨在为我国将来建立知识产权许可领域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立法借鉴。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反托拉斯法的一般原则第一,平等适用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则尽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与其它类型的财产权在保护的目的、保护强度和保护期限等方面有重要差别,但是像其他财产权一样涉及知识产权的某些商业行为也可能对竞争产生消极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反托拉斯部门将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对待,对其既不是更苛刻,也不是更宽容,而是两者适用统一的标准和法律原则。至于专属于知识产权自身的某些特点,比如易受侵害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只须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特定的市场情况予以考虑,并不因为这些特点而适用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反托拉斯法原则。总之,反托拉斯法适用于有形财产权的一般原则,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

第二,知识产权本身并非非法垄断原则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是由知识产权法授予的,因此,反托拉斯部门认为,知识产权作为垄断权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产生反托拉斯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力。《指南》中认为,首先,执法机关一般不会仅仅只从某厂商拥有知识产权这一事实本身,就推定权利人拥有市场支配力,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市场上很可能存在着作为知识产权标的专利、版权作品或技术秘密等的替代物,这些实际或潜在的替代产品的存在将会阻止知识产权人支配市场;其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不存在替代产品或替代技术,即使某项知识产权的确使其权利主体拥有了场支配力的,这种市场支配力的存在本身也并不构成违法。而且只要拥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不具有维持或进行垄断的意图,一般就不会违反反托拉斯法。

第三,知识产权许可有利于竞争的原则反托拉斯部门承认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让企业将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使知识产权能更加有效利用,充分实现了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同时也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和新产品的出现使消费者受益。因而,知识产权许可一般是有利于竞争的,这一结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导致《指南》在其随后部分中指出,在对知识产权许可行为进行反托拉斯分析时,一般应当采用合理分析法则,而不是自身违法法则。

二、对许可行为的反托拉斯法分析方法和评估原则《指南》指出,如果一项许可合同有可能对已有的或潜在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数量、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就存在是否触犯反垄断法的问题,会受到美国反托拉斯部门的关注。在判断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是否触犯反托拉斯法的规定时,美国反托拉斯部门一般要进行如下的调查分析。

首先,是市场调查,判定许可合同可能影响的市场领域。《指南》指出,有可能受到知识产权许可行为不利影响的市场有三种类型,即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技术市场是指有许可标的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现有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创新市场是指企业之间就某一领域中未来新技术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竞争所形成的市场,用于判断许可行为是否会带来明显减少用于研究开发的投资的影响。一项许可合同即使不会对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有不利影响,但如果会影响对研究开发进行投资的积极性,也会受到反托拉斯部门的关注。

因此,在评估某一许可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时,必须全面考察其对上述三个市场中竞争的.影响。其次,是调查许可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可以分为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两种不同的类型。横向关系是所有当事人处在同一市场层次上,他们之间存在实际或潜在竞争关系。例如,许可方从事某一技术的研究开发,被许可方购买许可方研究出来的成果进行制造销售。纵向关系是所有当事人处在相邻或相关的市场层次上,他们之间具有互补或相互衔接的关系,例如技术开发厂商与技术应用厂商之间的关系,以及专利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既具有横向因素,又具有纵向因素。例如,某个技术开发厂商既自己应用其所开发技术生产专利产品,又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制造同一产品。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处于横向关系之中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的许可合同必然会限制竞争,处于纵向关系之中时也并非必然地不存在反竞争效果,但总的来说,横向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许可合同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更大,因为这类当事人之间更容易协调其经营行为,如限制产量,共同提高价格或限制开发创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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