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

试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二重性”这一熟悉的提出,主要是针对关于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这一值得讨论并有颇多争议的,力图做一个尝试性的回答。在此谈一下个人的一点粗浅的想法。

  一、题目的.提出

  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如何判定?也即是对于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的规定如何熟悉?对这一题目的解答还涉及到对很多相关方面的题目的回答,如法人的民事权利是否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否同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范围是否一致?等等。如何熟悉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质,在上和实务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扼要回纳如下:

  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这是传统的观点。这种观点以为,法人目的所生的限制,乃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正由于有这种限制,因而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并不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