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盈余治理影响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对盈余治理进行了有意识的反制

新会计准则盈余治理影响分析

一是降低了利用资产减值预备调节盈余的可能。

过往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均规定资产应建立减值预备(资产发生减值时计提,资产升值转回)。但事实表明资产减值预备的这一核算规定被用来进行盈余治理的频度及深度均很大。如何有效遏制企业利用减值预备进行盈余治理,新“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舍弃了过往与IASB趋同,即答应转回长期资产减值的做法,转而向FASB靠拢,采取了在长期资产存续期间只计提不答应转回的做法,这样就使资产减值的调节功能大大降低,从而反制公司滥用资产减值调节利润。另外,对活动资产计提的预备(如坏账预备、存货跌价预备等),新会计准则固然答应计提和冲回,但对其计提和冲回也进行了严格限制,如应收账款作为一项金融工具,要求必须有“客观证据(如债务人发生严重灾难、财务困难、即将倒闭或财务重组等)”表明发生减值才能计提,减值预备的大额冲回也必须提出证实原计提的减值预备的适当性和资产价值于本期确实大幅回升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否则视为调节利润而建立的秘密预备,必须按“重大会计差错”来处理。

二是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过程进行了适当限制。

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而言,我国公允价值使用的条件、范围及具体方法上更加谨慎,这既是对我国过往曾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出现题目的总结和改进,也是基于我国国情,确保公允价值不被滥用的现实选择。如在基本准则第43条中就明确指出采用重置本钱、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第10条明确规定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在非货币***换准则中规定了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确定换人资产进账价值和换出资产价值损益的首要条件是交换必须具有贸易实质,同时还明确指出:“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贸易实质”。此外,公允价值使用的限制性规定还在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股份支付、套期保值等会计准则中得到体现。新会计准则的这些规定向企业传达的信息是严厉而鲜明的,只有在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基础上才能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禁止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

三是消除了死角。

过往有不少经济业务,要么会计准则、制度未作规范,要么准则、制度虽作规范,但规范粗糙、模糊,针对性和可操纵性差,成为企业进行盈余操控的最佳选择。新会计准则基本上消除这些会计规范的“盲区”,一定程度上牵制了企业盈余治理。如企业合并业务,过往各企业在如何确定合并本钱及其分配、如何确定作为对价付出的相关资产的相关损益、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等方面一直很混乱,影响了盈余的核算口径。新会计准则第20号对此作了专门规范,要求企业将企业合并区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两大类,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规则进行处理。又如,对传统金融企业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和一般企业的套期保证、衍生金融工具、年金基金等新业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进行了同一规范,减少了企业会计处理上的随意性。

四是完善了会计表露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

新准则对损益表露的要求随处可见,除“财务报告列报”准则外,各具体准则几乎都有要求,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表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换进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确认的损益金额;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附注中表露债务重组双方的重组利得或损失的金额;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要求在附注中表露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和方法、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房地产转让的情况和理由、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等;关联方表露准则要求在附注中表露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定价政策等;分部报告准则要求在附注中将企业的损益按地区分部或业务分部进行分部表露等。这些会计报表列报要求使财务报告使用者能较好判定企业损益的构成、风险币Ⅱ报酬的主要来源,增强了决策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