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事故的责任
[摘 要],时常发生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损害或侵害他人的案件,对这一的熟悉和处理在和实务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以为学校在事故中承担着监护的责任,另一种看法是以为学校不承担监护的责任,而是承担着其他的.责任,这种责任和监护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对此两种看法都进行了探讨,结论是,在理论上,肯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责任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同时,在学校承担着其他与监护责任相异的责任时,以为“保护责任说”是公道合度的说法。学校对学生在校时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才构成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且其承担的是适当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而判定学校过错不能随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