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素质

[摘要] 建立法治社会,法官职业化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法官职业化意味着法官应具备怎样的素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中试从阐述法官素质的内含、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法官文化、法官职业化等问题。来分析如何提高以及作为法官所应具备的素质,以及提高法官的威望与人格魅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关键词] 法官的素质 法官 素质前 言没有任何人类制度能够保证无辜者永不会获罪,而罪人一定会受到惩罚;如果法定诉讼程序和法官的地位受到了足够的尊重,审判能够公开公正地进行,法官以谙熟的法学知识予以审慎地运用,正义必将得到最有力的捍卫,人类的错误一定能被降低到最小程度。

论法官的素质

当实行法律的国家存在着贪腐现象时,唯有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捷径,许多关于思想、观点的审判,都将体现出人们在阶级、信仰、良知、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欣慰地看到,很多审判中的人们为建立和拥护以法律为基石的公正制度,表现出了无与伦比的勇气和信心。

法官的人生是智慧人生,是正直与自律的楷范,儒雅与豪气并存是法官应有的气质,法官以卓越的文化形象面对社会,注重实效,强调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社会对法官高质的要求,以尽责、敬业、诚恳与信用面对当事人,以智慧,无畏的工作作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作为法官应当具备的素质。一、法官素质的含义与内容的确定

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行为实现的。法官不仅是一定审判方式中的具体程序的管理者和案件的裁判者,而且他们的审判行为还直接制约着审判方式所追求的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因而一定的审判方式要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关键在于审判方式对法官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应当相适应的。

审判方式是与诉讼价值目标相关联的,审判方式表征着诉讼价值

的要求。作为程序的管理者和诉讼的裁判官的法官,既要从事实(实然)的角度适应审判方式的内在要求,以掌握、驾驶和运作新的审判方式,又要在审判方式中实现诉讼价值。这就从应然的角度对法官提出了内在的素质要求,由此而归纳出法官应具备的应有如下素质:

(一)公正品格的素质

公正品格是法官这一社会角色应有的基本伦理价值要求,同时也是其追求的最高伦理价值目标。对于法官来说,公正品格的素质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正的角色意识,二是公正的审判行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审判方式中,法官的公正品格都是必须的。可以说,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不仅是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

只有法官具有公正无私的品格并在社会上享有崇高威望时,这种审判才能实现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所以说,法官的素质体现审慎运用法律审判时,自身要有一种公正的角色意识。法官定位应为纠纷的裁判者,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公平地尽量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保证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一方当事人依法申请法院进行职权调查或法院认为有必要依职权调查时,也应始终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地位,公正地进行调查,特别是公正地让双方当事人质证,认真听取他们的辩论意见,作出公正的判断。

另外,法官的素质的内含也体现在严格遵循程序的正义,正当地行使审判权。法官素质的内含公正品格除了实体公正的最终价值追求外,在现实的意义上更应体现在程序公正的遵守上。因为程序公正既反映了司法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又是法院权威赖以树立的关键。

(二)对法律认知能力的素质

法官的法律认知过程是遵循法定的程序,在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过程。从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出发,笔者认为法官的法律认知应的素质应体现如下特点:

1、法律性。作为法官认知对象的案件事实并非是纯客观的事实本身,因为诉讼中再认的是时过境迁的冲突事实,要让这些事实重新呈现在法庭上,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合理的证明活动,由此才有可能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目的。首先,法官对事实的认知活动就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而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证据和收集、提供、审查和判断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其次,法官对纠纷的最终裁判也是由法律调整的,法官必须严格地适用法律作出裁决。